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