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分级计量。积极推进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

农业取用水计量设施由农业灌溉设施管护主体负责安装和维护。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替代方式进行计量。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应当实施取水计量。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在线计量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