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或者严于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实施节水改造,并实行超定额用水价格差异化制度和惩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