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