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不适用以下情形:

(一)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关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