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二)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公布水质监测信息;

(三)开展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五)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监督指导饮用水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