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二)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五)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