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或者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融资服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
(四)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资金补贴等扶助;
(五)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