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限制新增项目许可;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七)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八)限制高消费活动;

(九)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