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8年9月26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相关监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Chapter 2水生动植物保护
在前款规定之外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养殖证。
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生产等相关记录,健全、保存养殖资料,按照操作规程合理投饵、施肥、用药。
(一)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二)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三)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植物的;
(四)炸鱼、毒鱼、电鱼的;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六)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鱼食、鱼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实施增殖放流应当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用于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是区域和流域适宜的品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组织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并对增殖放流实施指导和监督。
休闲渔业场所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种植,以及生活污水处置等,应当符合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Chapter 3渔业水域保护
确需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的,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市重要渔业水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征用、征收渔业基地和精养鱼池,应当依法办理征用、征收和补偿手续。
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
前款工程建设以及航道疏浚、勘探、爆破和倾废等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赔偿,赔偿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因卫生防疫、病虫害防治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
养殖规划的调整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因干旱等情形,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农业灌溉的需要,取水可以不受最低水位线的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养殖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给养殖生产者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补偿,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过期变质饲料的;
(四)
(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渔业资源信息;
(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
(三)组织、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
(四)业生产者的损失;
(五)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疫病防治;
(六)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港口、锚地建设和航道疏浚等工程,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采取防护或者补救措施,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发现重大疫情不及时报告的;
(二)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和审核养殖证申请的;
(四)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渔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