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2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帮助。
环卫工人应当遵守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文明作业。
(一)城市道路、步行街、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和不收费的公共厕所,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类摊点、售货亭和收费的公共厕所,由经营者负责;
(三)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服务企业)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旗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铲冰扫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自治旗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绿化责任区的确定,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岸和公共绿地的绿化,由自治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阻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施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理,统一规划经营区域、路段,分时开放,并制定经营者准入标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临时饮食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防渗漏垫,收摊时应当将产生的垃圾、污水、污油清理干净,不得造成地面污染。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影响市容和通行。
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放。
(一)临街工地设置围栏;
(二)及时清运渣土等废弃物;
(三)工地内设置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四)工地出入口有防止车辆污染道路的设施;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六)工地应随时进行扬尘处理。
经批准进行开挖城市道路、维修地下管线、清疏排水管沟等作业的,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渣土、淤泥等废弃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路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果皮箱、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四)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五)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畜禽和非法售卖、存放畜禽活体或死体;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保洁,并及时清运垃圾。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建筑、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造产生的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宠物携带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畜禽和非法售卖、存放畜禽活体或死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和职责范围履行执法职责的;
(二)野蛮、粗暴执法,侮辱、打骂当事人的;
(三)侵占、贪污或者私分罚款和暂扣、没收物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