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时,可以听取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