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工业设备、科研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产生有害干扰时,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停止使用该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