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编制的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所承担的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结果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