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原则上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和转运联单制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避免二次污染。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