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从事相关业务、开办新业务以及设立分支机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

(三)指导开展市场化重组;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