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企业,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包含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内容的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

(四)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涉案资金、查封扣押涉案资产、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