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