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1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合同指导和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规定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二)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
(四)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客观资料。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Chapter 3格式条款的监督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复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Chapter 4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六)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经受害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Chapter 5法律责任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并按规定返还有关当事人。
(一)未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