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应当及时针对相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预报预警内容。

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对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局地大风、强降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

气象灾害预警或者预警信号解除时,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