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9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雷电、大风、大雾、霾、低温、霜冻、寒潮、高温、干旱、冰雹、台风、沙尘暴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防御雷电、暴雨洪涝、风灾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市渍涝预防工作,做好排水管网疏浚,在桥梁、涵洞和地势低洼区科学标注水位警示线并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水泵、排水车等临时应急设备,组织做好城市内涝等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和户外广告牌匾等防风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监督指导。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经营主体做好农作物、农业生产设施等的风灾、雹灾、暴雨洪涝、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及引发的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应急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探索适应需求的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机制。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应当在霾、大雾等气象灾害易发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的交通疏导、调度和管制工作。 水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定期对堤防等重要险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开展巡查等洪涝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城市防洪工作和做好暴雨、干旱、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林区开展巡查,做好洪涝灾害、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配备气象助理员,承担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咨询工作;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本地自动气象站、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业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本地气象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和重点单位信息搜集上报等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工矿企业、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报告,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广播系统的在线使用;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知识宣传、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定。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建立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并建立巡查整改档案,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基本信息台账。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为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和重点危化企业提供雷电、大风、冰雹等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防雷、防风、防雹等措施;
为大型矿山企业和采煤影响区管理单位提供暴雨、暴雪、大风等专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做好防洪、防涝等措施;
为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生态恢复项目、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项目、大伙房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工业园区提供专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等;
为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粮食产区、林业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温度、湿度等精细化气象监测数据,做好低温、冰雹、大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指导经营主体和农民做好通风、施肥、用药以及各项防灾减灾等措施。开展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农业、林业气候资源区划;
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景区等提供温度、湿度、负氧离子含量等精细化气象监测数据,面向游客提供个性化气象预报服务;
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和科普基地、气象台站等,面向市民和学生等群体开展气象知识科普宣传;
(七)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他有关单位和法人提供定制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指导。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农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对有增雨(雪)、防雹需求的种植业基地、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等领域,根据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森林防火、防尘除霾、净化空气、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求,合理布设增雨防雹作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预报预警内容。
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对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局地大风、强降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
气象灾害预警或者预警信号解除时,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停止各类群众性活动;
实行交通管制;
(五)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气象灾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或非法获取的气象灾情信息。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