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履行燃气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