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城道路建设中各类导线、管线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实行地下敷设。县城新城区建设时,导线、管线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并按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统筹安排地下导线、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新建、扩建、改建的县城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县城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