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自治县新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