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湿地、地热水等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燃用煤炭、木柴等加工食品;
(三)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塑料以及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四)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非法采挖、交易、运输、食用野生植物;
(五)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