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性育种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与商业性育种联合和合作,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和利益分享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制度,维护农作物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育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育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育种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