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利用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