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二)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不履行监测、维护、巡视检查、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对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大遗址保护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