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毁林开荒,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五)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