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