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废弃物、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三)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源环境的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