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