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1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0年12月8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嫌违法犯罪小广告的立案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财政部门负责小广告清理、公众信息栏设置及有关监督管理的经费保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查处小广告违法案件时需要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协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广告发布的管理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清理违法小广告,及时制止违法小广告发布行为,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清理违法小广告等志愿活动。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两侧、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设置适当数量的公众信息栏。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合理设置公众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设置公众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众信息栏设置。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版面发布便民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小广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前款禁止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涉赌、涉黄、涉毒、涉枪、金融诈骗、非法行医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