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众信息栏等指定范围以外的区域张贴小广告;不得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悬挂小广告或者在户外公共场所摆放、散发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小广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前款禁止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