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立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1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立法权限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自治县实际需要,依法规定的事项。
变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合法性原则:
(一)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能变通;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
(五)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六)程序合法。
Chapter 3立法准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常务委员会。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拟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报送常务委员会,报送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行条例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的意见。
Chapter 4立法程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拟提请审议的自治条例案,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拟提请审议的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交付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Chapter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
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文本为标准文本。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