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1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居)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城乡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状况,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对乡(镇)、部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城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文明新风培训行动,提高城乡居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Chapter 2责任区管理
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乡镇辖区为第一级责任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第二级责任区;村(居)民小组为第三级责任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商)户责任范围为第四级责任区。
(一)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
(四)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旅游景点、公路、车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九)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举办单位负责。
(十一)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Chapter 3容貌秩序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新建、改建农村房屋及乡村风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时加固维护。
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设备;禁止在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在禁烧区域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等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尸体;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
规划了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营区域,应当规定经营时段。市场经营者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
(一)占用过道、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
(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设施、设备;
(四)随意抛撒、堆放和焚烧垃圾;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影响市场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停放的车辆。
(一)擅自设置妨碍通行的围栏、花杆、水泥桩等;
(二)破坏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阻塞排水沟渠;
(四)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柴草,拴养、放养、屠宰畜禽;
(五)在道路及绿化带、行道树晾晒谷物、衣物,开展经营等;
(六)造成设施毁损、影响整洁或者妨碍通行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占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进行建设、开展经营、堆放物品等;
(二)向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抛撒、倾倒垃圾;
(三)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宰杀畜禽;
(四)其他擅自占用或者造成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污损的行为。
(一)在街道、公路、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Chapter 4环境卫生
乡(镇)负责组织居住区、小街小巷等地方的清扫保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涉及维护本区域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内容的村规民约、物业服务管理规约。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城区餐厨垃圾应当实行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干湿分离。湿垃圾应当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干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分类处置。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禽、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集贸市场内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Chapter 5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Chapter 6监督考核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网格员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和绩效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各责任区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管理权限,应当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