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