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