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