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房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