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