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