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交通管理部门与上海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铁路沿线区、镇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铁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