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