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一)蓄滞洪区(包括临时采取措施启用的非常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而造成损失的;

(二)根据洪水调度指令,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用水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

(四)按照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补偿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