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等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确定的权限、程序与标准,决定启动、调整和结束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主要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上级应急响应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事件达到或者即将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标准时,及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