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避灾安置场所,明确场所管理责任人,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避灾安置场所目录。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指令,作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无条件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