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漳州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漳州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分类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