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漳州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街巷格局、整体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建筑,以及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四)宋河等古护城河及其设施;
(五)古树名木、古寺庙、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
(六)与红色文化、侨台文化,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商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人文环境;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