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